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琢,陕西省镇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略阳县,现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略阳县,现住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杪
审  判  员   房建军
审  判  员   岳  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理   冯  婧
书  记  员   李梦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