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4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法定代表人:李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媛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
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0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办证费用300000元,并支付该资金的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该费用全部退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4000元;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9700元、申请执行费461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执行人**、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工商、不动产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雅阁”牌小轿车(车牌号为陕xxx**),该车申请执行人认为无执行价值,不要求处置。网络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在西安碑林区法院有执行案件,未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未130多万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300000元、律师费14000元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9700元、申请执行费461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穆晓红
审判员  祝 敏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