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02执保1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师某财产**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陕0702民初2145-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执行实施,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报如下:
1、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在建设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账户的存款40829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0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2、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在长安银行咸阳乐育路支行账户的存款40829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4.45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3、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在长安银行咸阳乐育路支行账户的存款40829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20.22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4、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在建设银行咸阳世纪大道支行账户的存款40829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9.37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5、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在招商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存款40829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1.47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6、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在建设银行咸阳人民西路支行账户的存款408293元(额度冻结,实际控制存款余额767.62元,总对总查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7、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师某在陕西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8293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702执保144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6月1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