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9民初113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创智产业园创新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依法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