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113号 原告:***,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朕,男,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留坝县。 被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创智产业园创新大厦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元,依法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琦 书 记 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