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民初2761号
原告:上***物资租赁中心,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64-48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RRB3M。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南岸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X2RUN8B。
法定代表人:朱文彬。
原告上***物资租赁中心与被告广东惠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物资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