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528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朱丛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安聚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廉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