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9222号之二
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奇乐村石角山(土名)自编场地①(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2RDPMX4。
法定代表人:杨果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群华路6号1幢第一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YHGL2U。
法定代表人:梁云锋。
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59.56元、财产保全费2122.87元,合共5182.43元(已由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由原告江门市众乐帮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妙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