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5603号之二
原告:南安市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邱钟村。
法定代表人:陈培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贤、陈美红,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石崎社区浮桥街2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传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羊拴、付丽,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安市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南安市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安市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另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市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安市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森森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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