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1民初3367号
原告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辉盛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3665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惠超
书记员  吴逸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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