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庚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2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传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宏图,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闽05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74397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1477元及执行费人民币645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买卖、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上述车辆去向未明而未能扣押。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开元支行与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视通时代(北京)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祥耀、柳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址在泉州市鲤城区的在建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等,得款人民币22929088元。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就上述拍卖款项及扣划自****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7.47元制作“关于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开元支行对上述财产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并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现该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

2.本院多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先后对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除上述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和少量的银行存款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2018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祥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6月7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因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视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祥耀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去向,司法拘留暂无法实施。

5.2019年7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征询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及少量银行存款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祥耀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5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大   华

执行员 庄俊泓执行员李鸿源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黛   碧

本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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