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5472号
原告: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515636。
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英,福建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石崎社区浮桥街21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156182410L。
法定代表人:郑传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款项已经付清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诗颖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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