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02民初449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金龙石崎社区浮桥街21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古店社区。
法定代表人:曾文星。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满堂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恒阳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纯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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