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岸区承刚钢管租赁站与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7017号
原告:南岸区承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和平村新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CYFB7E。
经营者:***,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新街57号3幢14-2。
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天陈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区兴隆路26号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019611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岸区承刚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南岸区承刚钢管租赁站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岸区承刚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0.96元,由原告南岸区承刚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