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312号
申请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工业园区D区121-0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984515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中区桂花园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26号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80196110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壹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851768.75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华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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