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434号
原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康与宙。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燕,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被告:呼和浩特市通用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裕隆工业园区E区3号。
法定代表人:王巨生。
原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通用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业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