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佛山仕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4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014、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3516XE。
法定代表人:梁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燕萍,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南,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南海颐景园会所二楼自编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385568XE。
法定代表人:张豪杰。
关于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用988760.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619.98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99283.56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5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9856.71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6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息);二、被告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为7467.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0.5元,由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36.87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4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欧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