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3799号
原告: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街道惠博大道595号深惠颐景园39号楼左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8898073。
法定代表人: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骞,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保,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l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1014、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3516XE。
法定代表人:梁晓宇。
原告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创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913.1元,减半收取计30456.55元,由原告惠州颐景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君
审 判 员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黄桥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嘉莲
书 记 员  姚雁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