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信达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信达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信达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玉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1970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信达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新2327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给付案款20000元,交纳执行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信达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5日因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7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孙建
审判员     木合亚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