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02民初1350号

原告:甘肃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州区平山湖乡平山湖村二社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受理。

甘肃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程款38727元并承担利息1161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承建平山湖向平山湖村游牧民定居工程,其中原告为被告修建占地60平方米的房屋一栋,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居住使用至今。后经核算该工程造价为98727元,除乡政府补助的20000元,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38727元未付。现依法提取诉讼,请求法院判处。

经查,被告***的房屋由案外人***挂靠张掖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修建。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房屋系由案外人修建,原告的起诉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掖市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退还原告张掖市青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