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5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武。
被执行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玲。
被执行人翟源彪,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翟源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5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翟源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3民初15143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翟源彪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幢xxxx室、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5幢xxx室、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青门西区15号楼15幢xxx室房屋,本院遂对该房屋进行了保全查封,现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5257676元及利息,已受偿69050元,未受偿5188626元及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