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缇雅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46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缇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厦门星光印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缇雅服饰有限公司、厦门星光印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民终5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缇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保险费16000元、律师费100000元;被执行人厦门星光印象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840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2年9月1日、11月11日、12月28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西安缇雅服饰有限公司、厦门星光印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上述四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依法于2022年9月1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3、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中段房产两套,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产两套,上述房产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于诉前保全阶段依法予以查封(轮候),查封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查封期限为三年。 4、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厦门星光印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7017%的股权,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于诉前保全阶段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2020年10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三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保险费16000元、律师费10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84093元,以上共计11972799.67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79373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