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10599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宜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谦***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第三人:**,女,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女,汉族,1982年6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第三人:陕西省工程设备监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省工程设备监理中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战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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