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石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年裕民保字第00086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石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东路216号。
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河北石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四年七月九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河北石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B8935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标的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河北石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AB8935小型轿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