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02民初5887号
原告:惠州隆友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市派克罗帝家居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隆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派克罗帝家居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为此,原告惠州隆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派克罗帝家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隆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隆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派克罗帝家居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惠州隆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石磊
人民陪审员高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