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9民初567号
原告:威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龙泉路6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30015147216A。
负责人:葛真强。
委托代理人:高波,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英,云南言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发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钱维基。
原告威信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云南发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25日立案。原告威信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信县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威信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胡誉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