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陕0103执4232号
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2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按下列要求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视情形你(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电话: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6号邮编:71006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2)陕0103执4232号
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向你(单位)发送执行通知书。你(单位)如未能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2)陕0103执4232号报告财产令,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报告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