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4381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勿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将,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大成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郭富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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