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京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京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2637号之一 原告:**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京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京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保全费1731元,由原告**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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