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66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写字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山晨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号1栋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营州,男,系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上诉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受理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4元,减半收取4852元,由上诉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