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826执440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169.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23169.00元,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826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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