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民初1088号
原告:***,女,1939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
原告:**1,女,1979年4月3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
原告:**1,男,2003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1(系**1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2,男,2011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1(系**2之母),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12号6幢吊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051388958。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73373899J。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北路5号7幢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6G6T5K。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1幢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9102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1、**2、**1、***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石柱支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1、**2、**1、***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1、***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1、**2、**1、***负担。
审 判 长 谭 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