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九悦印象公司4幢19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向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告知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向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5254元,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交纳二审上诉费,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盛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