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0525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4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退休返聘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6月22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原告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本院认为,双方约定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故应按约定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即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原告就本案的起诉,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