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1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凯莱缔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民初字第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向上诉人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同时要求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荣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丹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