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11财保228号
申请人:宿迁市锦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30872821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工业园区天津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炳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780103D,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十字社区十字居委会(沭城工业园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左燕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宿迁市锦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炳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炳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0000元。申请人宿迁市锦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炳诚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00000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