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2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声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睿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69992.24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169992.2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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