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825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1号三四层,机构代码:9134010079642054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太湖县北中镇沙河村沙河街,机构代码:91340825694115768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5民初26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欠款34092元,案件受理费326元,并缴纳执行费41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5日派出执行人员前往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及网络不动产登记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派出执行人员前往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状况信息。
5、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已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安徽天鹅池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