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19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三四两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20544B。
法定代表人:张良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保,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华,该公司六安分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原名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磨子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788563975T。
法定代表人:金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萍,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芹,该院审计监察室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六安国药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六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U47D6R。
法定代表人:宋长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杨,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均认为有案外人未参与诉讼导致本案事实难以查清,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认可,上诉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均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同时撤回起诉,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和六安市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异议,并表示在另行诉讼中不以重复起诉为由提出抗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撤回上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撤回上诉;
三、准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为2022.5元,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负担112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为4045元,由****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007.5元,由皖西卫生职业学院附属医院负担103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应军
审判员 王 芸
审判员 马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郝先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