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1750号
原告: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43204873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兴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石岗镇罗山(鑫兴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60HP70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