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执69号
浙江建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字第1623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你单位申请执行绍兴市上虞宏富置业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执行中,你们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根据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执行结案处理。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你单位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另行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