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3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圻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儿,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广华北路13号、广华北路25号2座4梯201、202、2座5梯201、202。
法定代表人:吴卫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英,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炜妍,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圻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圻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建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3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韩方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建达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圻润公司向建达公司支付监理费用19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圻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圻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建达公司清偿监理费用19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96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建达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20元(建达公司已预交),由圻润公司负担。
判后,圻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粤0113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告广州市番禺圻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建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清偿监理费用196万元”;二、建达公司承担本案相应的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圻润公司与建达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圻润公司同意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建达公司支付128万元以结清监理费用,若圻润公司逾期支付的,则建达公司有权按照该项目安装工程费用结算价捌亿元人民币的0.68%计算监理费,即为原审建达公司起诉的金额196万元。而该监理费比原双方约定的128万元费用增加68万元,已实际涵盖了建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建达公司的利息主张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圻润公司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责任明显畸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予以改判。
建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圻润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圻润公司虽上诉称建达公司的利息主张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但本院审理期间,圻润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圻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韩 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家恒
书 记 员 汤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