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24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鄢陵县景致花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鄢陵县大马镇前张村南段路西。
被申请人:鄢陵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姚家路口西1公里路南。
申请人鄢陵县景致花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鄢陵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鄢陵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账号:24×××45)的存款280万元予以冻结。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鄢陵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鄢陵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账号:24×××45)的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