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鄢陵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成马栏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1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1月1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鄢陵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执字第3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倚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50002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