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恢1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建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立。
被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真。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陈**,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柏梁真。
被执行人: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成马栏镇。
法定代表人:魏永祥。
被执行人:魏永祥,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唐林超,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魏风琴,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陈文忠,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魏永祥、唐林超、魏风琴、陈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许魏证字第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712515.59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2021年7月7日我院对已查控的被执行人陈**名下房产通过司法拍卖处置金额为2012800元,支付给申请人690391.66元。
5、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文忠名下银行存款22123.93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鄢陵县宏源工贸有限公司、魏永祥、唐林超、魏风琴、陈文忠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002执恢16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翰哲
审判员 姚伟华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