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景华,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姚家路口西1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与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