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倚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2506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景华,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姚家路口西1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
原告***与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