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2民初300号
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天意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MA65H7TL0Y。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翌,该公司员工,男,蒙古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木里县***乡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20090587787。
负责人:吴忠才,乡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了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新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泽郎俄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