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木里藏族自治县李子坪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2民初300号

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天意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MA65H7TL0Y。

法定代表人:张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翌,该公司员工,男,蒙古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木里县***乡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20090587787。

负责人:吴忠才,乡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了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新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泽郎俄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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