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344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陈翌,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486号天意花园A栋11楼3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茹,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陈翌、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2022年7月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日 古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泽郎俄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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