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22民初343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陈翌,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486号天意花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陈翌、四川仁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文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