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泽,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传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252号附1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聂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传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