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传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民初119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泽,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传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252号附1号1栋1层。

法定代表人:聂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传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绪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