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4223民初422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湾市老沙湾路社区旁。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乌鲁木齐东路(农机市场22幢1号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农民工工资9789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2日,被告找原告为其在沙湾市工业园纺织厂二期1号楼1-6层贴瓷砖和地板砖,包括上料,约定每平方工钱39元,总共11061.64平方米:楼梯间贴石材271平方米,每平方米工钱54元。踢脚线3986米,每米5元。应付工钱465967元,扣除***班组工钱74242元,扣除***班组工钱104512元,***班组工人工资267894元,扣除清洁费2000元,扣除维修金9319元,扣除罚款8000元,2020年至2021年总支付17万,下欠97894元。经过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工程款都是从新领域公司付给的,共计付款189195元,今年又找了两个班组,在算账时误将***班组的面积2400平方,误算至原告的工程量。原告提供的双方签字的结算单复印件我公司不认可,应当重新核算。 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新领域公司是承包方,我们公司挂靠在新领域公司,我们的公司是新领域承包工程的一个项目部,新领域公司给我公司付款,然后我公司给劳务公司付款,由劳务公司给每个工人发放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5日,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塔城地区沙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室发包的沙湾市工业园纺织厂项目一期施工、第二标段。原告经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原告承包该项目的部分贴瓷砖、地板砖、上料等劳务,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21年又有两个班组与原告一同完成了工作任务。2021年8月3日,***和项目各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告的工程量、价款:贴瓷砖、地板砖11061.6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6元,楼梯间贴石材271平方米,每米54元,踢脚线3986元,每米5元,总价432783.04元,扣除金额239559.81元(扣除***班组人工费74242元,扣除***班组人工费104512元、扣除垃圾清运费2000元,材料浪费部分3000元,报警罚款5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和***均认可将***班组贴瓷砖、地板砖的工程量计算至原告的工程量中。原告已领取劳务费189195元。经法庭释明原告工程量重新核实,2021年12月20日,***重新核实:原告工程量墙砖1032平方米、地板砖3038.26平方米,踢脚线2762米、给***班组上料4861.36平方米,给***班组上楼梯料271平方米。原告对墙砖、地板砖的工程量有异议,对踢脚线、***班组上料、给***班组上楼梯料的工程量、单价没有异议。 另查明:在庭审中,原、被告对结算单中对墙砖、地板砖合计单价有争议:原告认为墙砖、地板砖、上料包干每平方米39元,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合计价款每平方米39元。被告认为他人均是以36元计算,因此原告也按36元计算。踢脚线每米5元,给***班组上料每平方米6元,给***班组上楼梯料每平方米10元。 另查明: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垃圾清运费2000元,材料浪费3000元,报警罚款5000元,上述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认可罚款5000元,每平方米39元不包括清洁费。垃圾清运费2000元及材料浪费款3000元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经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介绍,原告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已完成了工作,被告理应及时给付劳务费,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供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墙砖、地板砖、上料包干每平方米3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价款每平方米36元计算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完成贴瓷砖、地板砖6200.28平方米,(11061.64平方米-***班组墙砖、地板砖4861.56平方米)。每平方米39元,价款241811元;踢脚线2762米,每米5元,价款13810元;给***班组上料4861.36平方米,每平方米6元,价款29168.16元;给***班组上楼梯料271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价款2710元。共计287489元(241811元+13810元+29168+元+2710元)。扣除***班组人工费74242元,剩余劳务费213247元,被告已付劳务费189195元,剩余劳务费24052元,扣除原告认可罚款5000元,尚欠劳务费19052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90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以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施工,属于挂靠关系。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劳务费用,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只是提供劳务,对垃圾清运费2000元,材料浪费3000元、保修金扣除劳务费的20%,因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9052元; 二、被告新疆新领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负担986元,被告新疆广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志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